為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推動全省防災減災救災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及時消除和整改防災減災救災中的各類風險隱患及問題,經(jīng)省政府同意,《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實施辦法(試行)》于10月15日正式印發(fā)實施。
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由省政府授權,分別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以及各災種指揮部辦公室、省防震減災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簽發(fā),用于督促各市、雄安新區(qū)及縣(市、區(qū))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災減災救災機構(gòu)、制度、職責,以及整改風險、加強防控、落實責任等重大事項和問題。《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的發(fā)送范圍、程序、落實要求、完成時限、責任追究等方面內(nèi)容,明確將各市、雄安新區(qū)、縣(市、區(qū))政府和省政府負有防災減災救災職責的部門落實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情況,作為省委省政府對各地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nèi)容,相關意見和資料由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各災種指揮部辦公室、省防震減災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提供。
防災減災救災整改令的施行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推動全省防災減災救災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及時消除和整改防災減災救災中的各類風險隱患,對于切實提高全省防范和應對各類自然災害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